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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案例
来源: | 作者:law-1006881 | 发布时间: 2018-08-10 | 2839 次浏览 | 分享到:
1、 被告提交的手术知情同意书上A的签名经鉴定不是其本人签名。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是否可以受理被告方提出的医疗事故鉴定申请?
2、 医学会的鉴定结论,是否可以直接认定双方的责任承担以及相关医疗活动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1、         病历资料是医护人员对患者进行医疗活动全过程的记录和总结,真实性和完整性是其本质要求。在本案中被告提交的手术知情同意书上A的签名经鉴定不是其本人签名。在这种情形下,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8条**款,第9条之规定。说明被告方涉嫌伪造病历,导致对其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定没有依据。而法院依然受理了被告方的医疗事故鉴定申请。在被告方都无法确保病历资料真实的前提下,作出的医疗事故鉴定报告显然是错误的。

2、         由于医学的专业性太强,导致法官在审理医疗纠纷时,无法对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做出准确的判断。往往会借助于医学会。由于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人员多数来自各大医院的执业医师以及医学院的老师。加上我国目前的医疗体制存在诸多弊端,必然会产生利益冲突。这大大的降低了医疗事故鉴定报告的公信力。就目现行有效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而言同样存在很多与现在社会发展不适应的条款。笔者认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只对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做出判定,不应对责任的承担以及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作出判定。因果关系以及责任的承担应当由法官综合案件的主客观因素来做出判断。确定医疗行为是否对患者构成了伤害。以降低受害人的利益损害。否则,法院在医疗事故纠纷案件中根本体现不出其居中裁判的作用。作为较后的救济途径将毫无意义。

综上,手术知情同意书上的签名在已经确认是伪造的情况下,法院就应当据此判定医院方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而不是仍然受理医院方的医疗事故鉴定申请。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医疗事故鉴定做出的结论是构成医疗事故,医院方承担全部责任。法院据此作出的判决仍将是一个错案。